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琴,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里,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众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元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众联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9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利公司申请再审称,1.国利公司诉请众联公司返还人民币356,000元(以下币种同)纸箱产品或对应残值,是依据(2018)沪0112民初28412号判决(以下简称前案)所产生的新事实、新权益。前案审理自始至终未对库存纸箱残值作出过处理,法院仅在第一次庭审中询问国利公司是否需要纸箱,此后未就纸箱残值问题处理进行过释明。国利公司在前案审理中未参加库存清点,并不代表放弃纸箱残值。2.前案中,众联公司主张的库存纸箱损失包括材料成本、辅助材料成本、人工费、设备折旧、运输费、税金等,除去运输费和税金,库存纸箱总金额为899,130.54元,上述损失金额中并未去除库存纸箱的残值。综上,国利公司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众联公司提交意见称,国利公司已在前案中明确放弃涉案纸箱所有权,其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返还纸箱残值的请求权基础已经不存在。前案判决之所以最终仅判令国利公司赔偿众联公司356,000元损失,就是考虑到国利公司已放弃涉案纸箱权益的情况。假设国利公司基于前案判决而产生新权益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前案判决国利公司赔偿众联公司356,000元损失将毫无意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国利公司恶意利用再审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综上,众联公司请求本院驳回国利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利公司在前案审理中已对库存纸箱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表示,其不同意接受库存纸箱并拒绝予以清点。前案判决对众联公司备货损失的认定系综合考量众联公司确认的库存情况、双方近年来的交易惯例以及案涉纸箱货物的销售额等因素,并在国利公司明确表示不接收库存纸箱货物并拒绝对库存货物进行清点的前提下作出。因此,前案处理已将货物残值因素考虑在内,国利公司在本案中再行主张库存纸箱货物残值问题,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国利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壮春晖
审 判 员 陆 烨
审 判 员 俞 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晓萌
书 记 员 胡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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