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仲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叶立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月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靖,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中讯实业总公司电梯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荣,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上海三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武剑华。
再审申请人仲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盛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讯实业总公司电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公司)、一审第三人上海三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荣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7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仲盛公司申请再审称,1.仲盛公司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证明中讯公司没有电梯改造的资质,足以推翻一审判决。2.一、二审法院认为三荣公司与中讯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对中讯公司是否委托三荣公司进行施工这一关键事实不予审查是错误的。仲盛公司与中讯公司口头约定《修理合同》由三荣公司具体实施,中讯公司向仲盛公司提供了三荣公司的相关资料作为合同附件,且《修理合同》附件明确约定使用三荣公司的控制柜。3.二审判决虽然认定《修理合同》无效,但未对三荣公司是否是实际施工人这一基础事实进行审查,导致仲盛公司无法就合同无效寻求法律救济,适用法律错误。4.中讯公司提交了其与三荣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修合同,但三荣公司予以否认,该节事实是否真实直接影响系争合同效力,原审法院未予审查,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综上,仲盛公司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中讯公司提交意见称,1.仲盛公司提交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非新证据,此证据已在二审中经各方质证,二审法院也进行了阐述。2.仲盛公司的诉请是要求中讯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责任范围,三荣公司并非合同主体,其与中讯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中讯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仲盛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依据仲盛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定系争《修理合同》无效,并根据案件相关事实,认定仲盛公司对于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并对仲盛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公平合理的。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仲盛公司和中讯公司均未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专门的检测检验申请,且仲盛公司在电梯修理结束六年多时间内均未提出对控制柜系统的品牌异议,结合控制柜外壳和电梯轿厢均系肉眼可见区域的事实,一审法院据此认为仲盛公司对品牌更换的事实应当知晓,本院予以认同。事实上,仲盛公司在一审起诉状中也称“后经原告现场查看发现,系争控制柜箱体标注富士达品牌,并不是合同约定的第三人的三荣品牌”,可见只要仲盛公司尽到合理验收义务,即可及时发现控制柜品牌问题,而仲盛公司并未及时提出。本院另注意到,涉案四部电梯在2012年、2013年、2019年均通过了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的年检,年检报告中均明确显示控制柜的规格型号、产品编号及制造单位“日本富士达”,仲盛公司理应知晓;结合涉案四部电梯一直运行至今的事实,仲盛公司在使用电梯六年多时间之后提起本案诉讼,早已超过合理期限,其请求更换控制柜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一般为相互返还、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但仲盛公司已使用电梯六年多时间,恢复原状并不符合经济原则,且仲盛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则其赔偿请求也无法得到支持。关于中讯公司与三荣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一方面,仲盛公司认可其与中讯公司关于委托三荣公司具体实施《修理合同》的约定系口头约定,三荣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则三荣公司与中讯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电梯维修合同并非本案审查范围;另一方面,如上所述,仲盛公司的诉请因其自身未及时提出品牌异议导致超过合理期限而不能得到支持,因此中讯公司与三荣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亦无审查必要。综上,仲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仲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潘云波
审 判 员 贺 幸
审 判 员 陆 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管 璇
书 记 员 吴 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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