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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吉青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川招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战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申4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阳吉青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执行事务合伙人:秦巴秀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华,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婷婷,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川招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战育,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平阳吉青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川招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马战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平阳吉青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3月15日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阳吉青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阳吉青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川

审 判 员  夏 青

审 判 员  贺 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元达

书 记 员  朱元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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