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德云,女,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秦,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施鹏程,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再审申请人廖德云与被申请人施鹏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4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廖德云于2021年3月8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于2021年3月5日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受理,廖德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廖德云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克睿
审 判 员 陆 烨
审 判 员 贺 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元达
书 记 员 吴 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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