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高尔夫别墅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金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辰,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上海小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虹桥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思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平,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艳,女。
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高尔夫别墅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虹桥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初27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高尔夫别墅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虹桥高尔夫业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辰、陆宇,被上诉人上海虹桥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高尔夫俱乐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平、朱雪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虹桥高尔夫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系争诉讼事项已经2018年5月召开的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授权虹桥高尔夫业委会提起诉讼,无需再次召开业主大会。
虹桥高尔夫俱乐部辩称:虹桥高尔夫业委会所提诉讼请求中除了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属于物业管理活动范畴,其余诉讼请求均与物业管理无关,不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所规定的职权范围。且2018年5月的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授权内容不具体清晰,虹桥高尔夫业委会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虹桥高尔夫业委会一审诉讼请求:1.虹桥高尔夫俱乐部提供小区会所和温水游泳池,如不能提供,则赔偿经济损失122,710,000元(人民币,下同);2.虹桥高尔夫俱乐部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逾期建设温水游泳池违约金1,518,000元(以500元/天为标准,自2011年9月8日起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3.虹桥高尔夫俱乐部提供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作为物业管理用房;4.确认小区业主在虹桥高尔夫球场享有会员待遇,且享有不低于嘉宾价对折的优惠,以及健身房年度会费8折优惠;5.虹桥高尔夫俱乐部开发小区和球场会所之间的通道;6.虹桥高尔夫俱乐部为小区建设永久垃圾房;7.虹桥高尔夫俱乐部缴纳欠缴的维修基金554,106.75元。
一审审理中,虹桥高尔夫业委会确认就本案诉讼事宜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过表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所涉游泳池及会所事宜,是否继续建设、建设的位置及后续经营管理等事项,均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共同行使权利,这也能更有效、更全面地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尤其本案诉讼标的巨大、诉讼成本较高,诉讼后果事关全体业主切身利益,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现虹桥高尔夫业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形成业主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径行提起诉讼,显属不当。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裁定:驳回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高尔夫别墅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审理中,虹桥高尔夫业委会提供如下证据: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关于授权业委会和共管会处理小区法律诉讼遗留问题的决定》;3.《上海市虹桥高尔夫小区关于召开2018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公告》;4.公告栏张贴照片;5.2018年5月小区业主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6.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高尔夫别墅业主大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表决票;7.《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高尔夫别墅小区2018年5月业主大会25日的表决结果公告》,上述证据欲证明虹桥高尔夫业委会已经得到业主大会授权,有资格提起本案诉讼;8.《上海虹桥高尔夫别墅小区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公告》;9.会议签到表;10.《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高尔夫别墅小区2019年11月9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上述证据欲证明虹桥高尔夫业委会就本案诉讼起诉及受理情况已经向全体业主进行专题汇报,并就各项法律诉讼费用的支付形成业主大会决议。
虹桥高尔夫俱乐部质证认为,对证据1、2、3、6、7、8、9、10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5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虹桥高尔夫俱乐部就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虹桥高尔夫别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第二款规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参与投票业主的多数人意见。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情形。
2018年5月10日,虹桥高尔夫业委会出具《关于授权业委会和共管会处理小区法律诉讼遗留问题的决定》载明,经小区业委会和共管会讨论决定,重新启动处理小区全体业主与发展商(即虹桥高尔夫俱乐部)的遗留问题,提请小区业主大会决定:1、同意并授权业委会采取谈判、法律诉讼等办法尽快解决小区业主与发展商之间的所有遗留问题及纠纷,直至最终达成解决相关纠纷的目的;2、全权授权委托业委会决定聘请律师事务所开展必要的法律诉讼,包括确定诉讼代理方式、诉讼标的、诉讼方案、签订代理合同等。同日,虹桥高尔夫业委会出具《上海市虹桥高尔夫小区关于召开2018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公告》载明,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业主大会。现将本次业主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大会审议表决事项:……4、授权业委会和共管会处理小区法律诉讼遗留问题的决定。
2018年5月28日,虹桥高尔夫业主大会出具《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高尔夫别墅小区2018年5月业主大会25日的表决结果公告》载明,根据统计结果,249户业主同意“授权业委会和共管会处理小区法律诉讼遗留问题”,占建筑面积99.5%。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授权业委会和共管会处理小区法律诉讼遗留问题。
2019年10月19日,虹桥高尔夫业委会出具《上海虹桥高尔夫别墅小区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公告》载明,一、本次会议审议表决事项:1、全权授权业委会和共管会从小区资金账户内支付各项法律诉讼费。根据2018年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和共管会委托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对开发商(即虹桥高尔夫俱乐部)提起法律诉讼,已获得法院受理并立案,根据诉讼标的,法院案件受理费658,120.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责任保险费123,264.11元,共计786,384.64元,先由小区往年诉讼赔偿款支出,其余部分从小区2018年物业费结余支出……
2019年11月9日,虹桥高尔夫业主大会出具《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高尔夫别墅小区2019年11月9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载明,根据统计结果,231户业主同意“全权授权业委会和共管会从小区资金账户内支付各项法律诉讼费”,占建筑面积92.2%。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决定:全权授权业委会和共管会从小区资金账户内支付各项法律诉讼费。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认定2018年5月及2019年11月虹桥高尔夫业主大会形成的两次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2018年5月虹桥高尔夫业委会就与提起本案诉讼相关的提请业主大会讨论事项的决定,对授权虹桥高尔夫业委会聘请律师事务所开展必要的法律诉讼,包括确定诉讼代理方式、诉讼标的、诉讼方案、签订代理合同等授权是具体明确的。虽然召开该次业主大会的公告及形成的决议就与提起本案诉讼相关的表决事项之表述较为笼统,未如前述虹桥高尔夫业委会出具的提请决定列明具体授权,且虹桥高尔夫业委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前述提请决定一并张贴进行了公告,可能被认定授权不明。但2019年11月召开的业主大会对虹桥高尔夫业委会已经委托律师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并被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生的相关诉讼费用的支出渠道形成表决决议,故可以认为虹桥高尔夫业主大会对授权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是认可的,至少可认定事后追认,虹桥高尔夫业委会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9)沪01民初276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陈卓雅
审 判 员 李 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伯亨
书 记 员 狄 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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