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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民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玉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冬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婕,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泛亚)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例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泛亚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玉鑫、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被上诉人南通例如法定代表人陈冬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泛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依法改判南通例如支付瞒报危险品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本案诉讼费用由南通例如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上海泛亚主张的瞒报危险品违约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进行调整,一审法院酌定之违约金属于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南通例如多次瞒报危险品的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恶意及违法属性,主观过错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极不诚信;南通例如的瞒报行为已经给上海泛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上海泛亚采取了严格的安防措施并安排自有人员进行开箱调查,上海泛亚遭受了实际损失;一审法院参照行政规章调低违约金金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违约金过高的举证义务应当在主张调低违约金的南通例如一方,南通例如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海泛亚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由南通例如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三、一审判决酌定的违约金30,000元远低于南通例如瞒报危险品而获得的非法利益。四、合同约定的100,000元违约金符合行业惯例,该金额并未超出南通例如的合理预见范围。

南通例如辩称,上海泛亚主张违约金100,000元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将违约金酌定调整为30,000元应属合理。南通例如并非瞒报而是误报危险品,并不具有强烈的主观恶性。上海泛亚并未举证证明其具体的经济损失,南通例如也并未就涉案货物误报行为获得巨大利益。各大航运公司制定瞒报危险品违约金的金额主要针对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的危险品,而涉案货物氧化锌实际危害较小,故一审法院调低违约金数额并未破坏行业惯例。南通例如系小微企业且受到了疫情的打击,希望法院在判决时对小微企业予以倾斜和照顾。综上,南通例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海泛亚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南通例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9年11月19日,南通例如通过线上订舱的方式,与上海泛亚订立运输协议,约定由上海泛亚将南通例如托运的货物从南通运往汕头,预计到港时间为2019年12月8日。2020年1月,上海泛亚向南通例如发出通知函表示,根据危险品瞒报、谎报管理办法,拟征收特殊操作费100,000元/箱。南通例如向上海泛亚表示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申报货名与实际货名不符,请求上海泛亚减免上述费用。但上海泛亚不同意南通例如的请求,并以南通例如未支付上述操作费为由扣留南通例如的货物,不再履行交货义务。南通例如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约定,上海泛亚应继续履行运输业务。现上海泛亚在南通例如已经支付全部运费的前提下,单方面扣货,已构成违约,请求依法判令:1.上海泛亚立即交付合同(订舱号PASUQ01XXXX440)项下的货物;2.判令上海泛亚赔偿南通例如逾期交货违约金13,687.5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上海泛亚负担。

上海泛亚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南通例如存在瞒报危险品的行为,理应按照运输协议的约定向上海泛亚支付100,000元的违约金。在南通例如未支付该款项前,上海泛亚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暂缓交付货物。另因南通例如未支付违约金导致货物留置在码头,发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堆存费,也应在提货之前付清。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南通例如向上海泛亚支付瞒报危险品违约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2.南通例如向上海泛亚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49,535元及利息(以49,5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3.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南通例如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11月19日,南通例如通过网上订舱系统,向上海泛亚发送订舱确认书,该由上海泛亚制定的格式订舱确认书载明,收货地和装港为南通,卸港上海,最终卸港汕头,交货地为汕头市金平区月浦街道,货物为1个20英尺集装箱的面粉,毛重18,000千克,货类普通货。预计开航时间为2019年11月23日,预计到目的港时间为2019年12月8日。同时对打单提箱地点和空箱提取地点等做了约定。在其下的权利与义务条款中约定:自托运人提取空箱之日起,普通箱正常情况下7天内必须出运,逾期未能安排出运的托运人须承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超期码头堆存费,并告知相关收费标准公示平台的网址,告知当事人可自行查询或向客服咨询;托运人和收货人应根据本托运单、运输单证及相关其他约定所确定的费用缴付方式及时付清运费等费用,否则泛亚将有留置其经手的与该票货物相关的运输单证及其他单据以及货物等,由此使得泛亚或其代理产生的所有费用、风险、责任以及可能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损失均应由托运人和收货人依法承担支付义务和赔偿责任;无论何种原因(包括不可归因于泛亚的因素,以及托运人等未及时履行其与泛亚间其他协议而导致泛亚行使相应权利的),货物到港后未能被及时提取的,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责任、费用,均由托运人和收货人承担,与泛亚无关;泛亚不接受任何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的危险品、特种箱、冷藏箱运输,托运人对于属性为化工品的货物必须提供详细品名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进行非危甄别。如发生托运人瞒报危险品情况的,泛亚有权要求托运人/收货人补齐运费差额,并且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100,000元/TEU。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泛亚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损失和责任的,托运人还应就不足部分向泛亚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承运人还可拒绝将该危险品装船或者在装船后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无害,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任何原因,货物到港后未能在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内被及时提取的,由此产生的以及超过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后的任何风险、损失、责任、费用,均由托运人和收货人承担;无论任何原因,泛亚对任何因延迟交付货物所引起的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当事人的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约定:托运人应当在收到泛亚收款指令后的当日向泛亚支付其要求的各项费用。泛亚在未收到前述费用的情况下,有权暂停提供运输及其相关服务。

货物出运后,因南通例如于2019年11月28日网上订舱,由南通运往广东东莞的装载有申报品名为橡胶,实际货物为氧化锌的集装箱被东莞海事局沙田海事处查处,出具行政处罚书认定南通例如存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处以15,500元的罚款处罚。之后,上海泛亚对南通例如托运的货物进行查验,发现涉案货物申报品名为面粉,实际为氧化锌。于是,上海泛亚将该票货物扣留,要求南通例如按照订舱确认书的约定向上海泛亚支付上述2票货物的违约金200,000元。

2020年1月20日,南通例如向上海泛亚出具情况说明,称其提单号为Q01XXXX440,集装箱号为CSLUXXXX902,2019年11月19日线上订舱的货物,南通例如的操作人员误将货物品名打成面粉。事后才知货物为橡胶原料。此柜被上海泛亚扣在汕头港。南通例如已经认识到因为自己大意、疏漏而引发此类事件的严重性,愿意就此两柜的货名误报接受上海泛亚的处罚,请求上海泛亚能参照海事局的做法,对南通例如予以宽容处理。

2020年7月24日,南通例如委托律师致函上海泛亚,认为双方于2019年11月19日签订的运输协议合法有效,上海泛亚以南通例如违反规定征收特殊操作费的主张,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在南通例如已支付全部运费的前提下,上海泛亚决定扣留货物不履行交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南通例如有权向上海泛亚主张延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上海泛亚于2020年8月11日回函,要求南通例如缴纳罚款外加滞期费和堆存费,上海泛亚的口岸代理才予以放货。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南通例如和上海泛亚达成协议,由南通例如向一审法院提供担保金149,535元,上海泛亚向南通例如交付涉案货物。南通例如已确认收到上海泛亚交付的货物。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南通例如通过线上订舱,委托上海泛亚办理涉案货物从南通港运往汕头港的运输事宜,上海泛亚接受委托,并实际出运了货物,双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南通例如诉请上海泛亚向其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是否合理。南通例如的第一个诉请,要求上海泛亚向其交付涉案合同项下的货物。经一审庭审查明,南通例如已经收到上海泛亚交付的货物,一审法院对此不再审查。关于逾期交货违约金,根据南通例如提供的江苏天力锌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恒睿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如违约,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履行部分或延迟履行部分金额的5%的违约金。合同金额为273,750元,5%的违约金金额为13,687.50元。南通例如诉请的违约金金额即如此计算得出。但该购销合同约定的应是订立合同的双方,且该合同并没有约定货物交付期限,也无证据证明江苏天力锌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恒睿电子有限公司之间就逾期交货问题存在纠纷,南通例如也从未向上述各方支付过该笔费用。故虽存在上海泛亚留置货物的事实,但南通例如并无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损失,其要求上海泛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诉请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其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订舱确认书上的约定条款是否属于格式合同,是否对托运人具有约束力。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南通例如系自行进入上海泛亚的网上订舱平台进行订舱操作,所有有关的货物及运输信息等均为南通例如自行填写,上海泛亚仅在收到其运输请求后告知提箱及进港的时间地点等。订舱确认书上的约定条款虽为上海泛亚单方面制定,未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但所有的条款均事先公布,并未隐瞒。南通例如在选择承运人之前完全可以对相关条款进行解读,作出是否订舱的决定。另对于危险品货物的运输,上海泛亚在协议中明确声明,其不承接相关危险品货物的运输。南通例如作为托运人,理应知道货物的品名及相关属性,完全可以在订舱前作出是否委托上海泛亚运输的选择,但其没有,相反在订舱时采用其他货物品名瞒报,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故南通例如关于协议条款为上海泛亚单方面制作,加重托运人对于非危险品货物的证明责任,属无效条款一说,没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再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泛亚向南通例如收取100,000元的违约金是否具有合理性。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南通例如系自行在网上选择向上海泛亚订舱,其在填写订舱确认书时,亦未对确认书的相关条款提出任何异议,应认定其知晓并愿意接受相关条款。条款中,上海泛亚明确表示其不接受任何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的危险品、特种箱、冷藏箱运输,托运人对于属性为化工品的货物必须提供详细品名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进行非危甄别。而南通例如在委托运输时,其应知晓运输货物的品名和属性,无论是出于过失还是故意,其将危险品氧化锌误报为面粉,对上海泛亚来说已经构成了瞒报,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同期其委托上海泛亚出运的一票货物将氧化锌瞒报为橡胶被当地海事部门查处,引发了上海泛亚对南通例如委托出运的货物进行开箱检查,额外产生了费用。按照订舱确认书的约定,南通例如应向上海泛亚支付违约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南通例如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提出异议,认为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上海泛亚应举证证明其由此遭受的损失。现上海泛亚并未对其损失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提供证据,但南通例如瞒报危险品的行为,对运输安全造成危险的隐患程度较大,故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可参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关于“违反本规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取其上限30,000元计算较为合理。

再次,本案的争议焦点还在于上海泛亚可否向南通例如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金额应如何认定。按照订舱确认书条款约定,无论任何原因,货物到港后未能在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内被及时提取的,由此产生的以及超过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后的任何风险、损失、责任、费用,均由托运人和收货人承担。上海泛亚也在网站上公示了超期使用费的计算标准,并按照公示的计算标准计算得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金额为49,535元,南通例如因其瞒报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按照约定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现南通例如提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应以一个同类新箱的重置价为限,金额应为12,000元左右,但南通例如也在一审庭审中确认,据其了解,该类集装箱的重置金额在12,800-16,500元左右,而上海泛亚则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了解的类似集装箱的重置金额为16,000元,一审法院取其中间价,约为14,650元。

关于利息损失,上海泛亚主张自其提起反诉之日即自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南通例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泛亚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及其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南通例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泛亚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14,650元及其利息(以14,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对南通例如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对上海泛亚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南通例如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645.35元,由南通例如负担458.13元,上海泛亚负担1,187.22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出有效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违约金支付责任的承担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

关于违约金支付责任的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本案中,涉案订舱确认书中约定上海泛亚不接受任何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的危险品,如托运人发生瞒报危险品情况的,应支付违约金100,000元/TEU。涉案货物为氧化锌,南通例如却将货物品名申报为面粉,无论是故意为之,还是误报品名,都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瞒报行为。且案外行政处罚书已经认定南通例如将氧化锌申报为橡胶系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故氧化锌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危险品。南通例如瞒报危险货物应当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向上海泛亚支付违约金。南通例如关于氧化锌实际危害较小的理由不影响其因瞒报危险货物而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责任。

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院认为,判断涉案违约金是否过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第一,瞒报危险货物运输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本案所涉的瞒报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将会导致港口、船舶、船员、水生环境等处于共同危险的风险中。而一旦因为运输危险货物而发生着火、爆炸或环境污染等事故,往往会造成高额的财产损失、重大的人员伤亡以及不可逆转的水域污染。涉案运输虽未发生事故,但此类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巨大。

第二,瞒报危险货物运输的过错。本案所涉的如实填报运输货物品名是诚信商人应尽之义务。而瞒报危险货物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将危险货物误报为一般货物是当事人主观上不够重视所导致,也有悖于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取向。涉案违约金的约定不以事故发生为前提,带有明显的惩罚性,约定高额违约金的目的就在于敦促申报方如实申报货物品名。

第三,瞒报危险货物导致的实际损失。鉴于瞒报危险货物运输的巨大危害性以及瞒报情况实践中存在难以被发现的情况,为了降低错误申报给海上货物运输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世界主要班轮公司都在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品货物申报的监管。涉案运输虽未发生事故,但在考量违约金数额时,不能仅以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损失为标准,航运企业为应对错误申报问题投入的各类成本也应计算在内。实践中,由于航运企业投入的相应人力物力等成本不断提升,其对外公布的针对集装箱内危险品货物瞒报及误报情况收取相应违约金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涉案100,000元每箱的违约金标准并未明显高于行业收费。

至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本院认为,债务人提出减少违约金申请的,应当就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予以举证。本案中,南通例如瞒报危险货物的运输虽未发生事故,但上海泛亚为调查瞒报行为实际已经安排公司员工进行开箱检查,其损失的存在是可以合理推断的。南通例如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南通例如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上海泛亚在本案中主张的违约金100,000元无需予以调整,南通例如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上海泛亚支付上述违约金。本院对上海泛亚关于违约金不应调整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上海泛亚的上诉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对上诉人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被上诉人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元,由被上诉人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5.35元,由上诉人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3.84元,由被上诉人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61.51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被上诉人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辰旻

审 判 员 张 俊

审 判 员 张 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 舒

书 记 员 罗 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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