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送波,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上海金色港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献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光。
一审第三人:上海垦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昆,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玮桐,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星、一审被告上海金色港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上海垦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651元,由上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珊
审判员 董 敏
审判员 胡海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 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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