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法定代表人:朱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龙,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宏,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李华,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四集团)与被申请人李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查:李华因与中铁二十四集团劳动争议一案申请劳动仲裁,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碚劳人仲案字[2020]第1213-1号仲裁裁决,中铁二十四集团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李华亦不服该裁决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经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案涉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现李华已就本案争议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中铁二十四集团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申请费4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万 怡
审 判 员 邓 山
审 判 员 朱华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秦金星
书 记 员 李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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