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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任晓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特13号

申请人: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2692613Q。

法定代表人:罗竟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晓强,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申请人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仁晓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两江劳仲案字(2020)第69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孟琼

审 判 员 刘润荔

审 判 员 赵文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睿杰

书 记 员 张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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