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重庆开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蔡帮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特21号

申请人:重庆开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8039165W。

法定代表人:唐卷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诚,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帮友,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群,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开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中劳务公司)与被申请人蔡帮友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开中劳务公司称:依法撤销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仲裁委)渝两江劳仲案字〔2021〕第25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两江新区仲裁委向开中劳务公司发出的出庭通知书载明的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下午9点,而实际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14点30分,致使开中劳务公司未能出庭而错过庭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本案中,两江新区仲裁委向开中劳务公司发出的仲裁通知书载明:“本委决定本案由首席仲裁员刘红承办,书记员欧阳钰莹,联系电话:6339****。如要求仲裁员、书记员回避,请向本委提出回避申请。”两江新区仲裁委开庭时临时将本案仲裁员更换为王强、书记员更换为彭凝霜,剥夺了开中劳务公司申请回避的权利。

蔡帮友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开中劳务公司的申请。事实及理由:1.撤仲申请书载明的开庭时间系笔误,开中劳务公司发现该笔误时,应当及时与两江新区仲裁委核实开庭时间,开中劳务公司因自身过错没有及时参加仲裁庭审,仲裁程序没有违法。2.两江新区仲裁委有权在职权范围内更换仲裁承办人,且仲裁承办人和书记员与双方也没有利害关系。综上,本案没有符合应当撤销的情形。

审查中,开中劳务公司举示以下证据:证据第一组,1.渝两江劳仲案字〔2021〕第25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专递邮件详情单,拟证明开中劳务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本案仲裁裁决书。2.易诉立案申请网页截屏、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拟证明开中劳务公司于2021年1月7日通过易诉平台向本院提交立案申请被退回;后于2021年1月12日现场立案。证据第一组拟共同证明开中劳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

证据第二组,1.仲裁通知书,拟证明本案仲裁裁决的首席仲裁员为刘红、书记员为欧阳钰莹。2.出庭通知书,拟证明仲裁案件通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下午09点00分。3.仲裁庭审笔录,拟证明本仲裁案件的实际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14点30分,且当庭将仲裁员由刘红变更为王强、书记员由欧阳钰莹变更为彭凝霜。证据第二组拟共同证明渝两江劳仲案字〔2021〕第25号仲裁裁决审理程序违法,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蔡帮友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认可证明目的。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明内容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开中劳务公司举示的证据第一组,蔡帮友对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第二组,蔡帮友对证据三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至于证明目的,本院将在说理时予以阐述。

蔡帮友举示两江新区仲裁委向其发出的出庭通知书,拟证明蔡帮友是根据出庭通知书载明的时间按时参加庭审。

开中劳务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蔡帮友举示其收到的出庭通知书,开中劳务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查查明:蔡帮友因与开中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向两江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2020年12月24日,该委作出渝两江劳仲案字〔2021〕第25号裁决:一、开中劳务公司支付蔡帮友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69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2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707.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884元、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生活津贴7472.69元、鉴定费400元、鉴定检查费753.6元;二、驳回蔡帮友其他仲裁请求。上述款项共计143543.49元,限开中劳务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五日内付讫。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2月25日,开中劳务公司收到前述仲裁裁决书。

蔡帮友称其在开中劳务公司承建的两江新区“重庆金碧茂礼嘉A09地块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11月11日17时左右,蔡帮友在该项目工地6号楼拆模时不慎被模板砸伤左足,造成骨折。2020年11月13日,蔡帮友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两江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两江新区仲裁委受理了该案。2020年11月17日,两江新区仲裁委向蔡帮友发出的《出庭通知书》载明:本委受理的蔡帮友与开中劳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下午14时00分在重庆两江新区加工厂区一路7号金泰.彩时代2号楼16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同日,两江新区仲裁委向开中劳务公司发出的《出庭通知书》载明的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下午9时00分,其余内容与蔡帮友收到的出庭通知书一致。两江新区仲裁委同日向开中劳务公司发出的《仲裁通知书》载明:本委决定本案由首席仲裁员刘红承办,书记员欧阳钰莹,联系电话:6339****。如要求仲裁员、书记员回避,请向本委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庭审笔录显示: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14时30分;因工作调整仲裁员由刘红变更为王强,书记员由欧阳钰莹变更为彭凝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首先,两江新区仲裁委审理该案的时间与开中劳务公司收到的《出庭通知书》载明的开庭时间不一致,两江新区仲裁委缺席审理违法。其次,两江新区仲裁委审理该案的仲裁员及书记员,与开中劳务公司收到的《仲裁通知书》载明仲裁员及书记员不一致,剥夺了开中劳务公司的回避申请权。综上,开中劳务公司举示证据能够证明两江新区仲裁委作出渝两江劳仲案字〔2021〕第25号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仲裁委)渝两江劳仲案字〔2021〕第25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蔡帮友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陈娅梅

审 判 员 刘家秀

审 判 员 赵文建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灵攀

书 记 员 陈 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