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白炜肖宗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申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港安二路**附**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11687435K。

法定代表人:唐爱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肖宗明,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白炜,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宗明、白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映梅

审 判 员  张 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胡谭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