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港安二路**附**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11687435K。
法定代表人:唐爱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肖宗明,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白炜,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宗明、白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映梅
审 判 员 张 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胡谭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