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厚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滨一路****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4850522D。
法定代表人:付国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霞,重庆贝泽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劲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翼龙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61200C。
法定代表人:曹启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锦大道**美源国际商务大厦**25-1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67527503。
法定代表人:陈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隼,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厚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劲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渝0105民初7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厚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映梅
审 判 员 覃书云
审 判 员 张 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赵 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