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吉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995754210。
法定代表人:刘兴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堂,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兴镇迎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77X272。
法定代表人:窦彦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二支路**物理层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3062804M。
法定代表人:周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吉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8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吉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吉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玥
审判员 覃书云
审判员 颜 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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