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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特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周小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特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晏兴街**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3470006W。

法定代表人:喻东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星宇,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洪,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斌,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特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小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特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东明、姚星宇,被上诉人周小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斌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特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小洪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小洪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将三个法律关系混合审理:一是特创公司与周小洪之间的水电安装劳务分包关系;二是委托代为收取工程款的委托关系;三是喻东明个人以重庆乐卓建筑劳务有效公司的名义承接郑州大都会海悦苑项目后将水电安装部分分包给周小洪的分包关系。二、一审程序违法。1.判非所诉。周小洪诉请为321548元,一审法院以330000元为基数对本案作出判决,且周小洪并没有要求收取郑州大都会海悦苑项目的工程款。2.一审法院庭审中拒收特创公司提交的郑州大都会海悦苑项目材料,程序违法。三、一审判决资金占用损失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本案中存在的证据,如《承诺书》、《结算清单》等,均没有约定资金占用损失,且特创公司不能支付欠付款的基础为周小洪代喻东明收取郑州大都会海悦苑项目的工程款并将该款占为己有,致使喻东明不能支付欠付款项,故特创公司不应该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且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载明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法律条文,故资金占用损失系无法可依。综上,在郑州大都会海悦苑项目还未结算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周小洪代收的工程款427954.10元用于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周小洪辩称,特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均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特创公司的上诉状可以看出,特创公司才是真正将三个法律关系混为一谈,本案最核心的是特创公司在郑州大都会海悦苑项目所获得的42万余元农民工工资是否应当先用于支付郑州大都会海悦苑项目的应付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应当优先支付该项目的工资。特创公司认为所获得的42万余元不能用于郑州大都会海悦苑项目,只能用于涉案工程,剩余款项还要返还给特创公司,这是错误的。

周小洪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特创公司支付周小洪拖欠劳务工程款32154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拖欠金额3215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特创公司将北碚融创紫泉枫丹一组团一标段的水电安装劳务分包给周小洪,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8年2月9日,特创公司与周小洪签署《施工班组结算单》,明确总价为2338758.54元,其中保险扣款31548.03元,欠款280273.54元。周小洪与喻东明在结算单上签字并确认余款金额为290000元。

2019年9月15日,周小洪出具《承诺书》:“今代喻东明收取公司支付的郑州大都会海悦苑安装工程款项621598元,款项分别汇到我提供的工人账上,工人明细账见附表,汇到工人账上的款项或发放的现金由本人负责收回,如未收回由本人承担,后续再有民工工资等纠纷均与喻东明无关,由本人承担责任。本人承诺无条件配合收取此金额的民工工资,否则一切责任本人全部承担。此次共计收款的621598元,此款项用途分配如下:1.其中291598元作为郑州大都会海悦苑项目水电安装款项支付给周小洪,至此此项目安装工程款全部结清。2.其中330000元作为北碚融创紫泉枫丹一期一标段项目水电安装劳务费款项支付给周小洪,至此此项目安装工程款全部结清。”之后,周小洪向特创公司提供了《河南映天建设有限公司欠付万科大都会海悦苑水电周小洪班组民工工资表》,合计金额为611363元。关于工资表金额与承诺书不一致的问题。周小洪陈述,其是按照特创公司提供的数据造表,但承诺书原件由特创公司收取,因其记不清具体金额所以造表的时候才有出入;如果当时工资表上面造表的金额全部收到,其也认可工程款全部结清。特创公司陈述,工资表是由周小洪制作并提交,账目中的差额是周小洪的利润即该款项不计入工程款明细。

周小洪举示了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关于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申请》(郑劳监队函[2020]143号)的照片,该函件载明:“郑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万科大都会海悦苑项目,因建设单位与劳务方重庆乐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人喻东明双方对工程款的核算出现较大争议,河南映天建设工程公司拒不确认喻东明的班组工人提供的工资明细单,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根据2020年1月20日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约谈会的结论:因喻东明涉嫌欠薪逃逸,按照工人工资表数额的70%比例发放,剩余的30%工资数额待追到喻东明到场后由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喻东明双方进行核算后再予以支付。特申请从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万科大都会海悦苑项目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垫付,用于支付重庆乐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喻东明的班组工人工资明细总额1545205元的70%比例,共计1081643.50元。”该照片显示申请书通过了郑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领导的审批,拟证明承诺书所附的工资表金额并未全部收到,仅收到工资表金额的70%。特创公司对该照片的三性认可,但认为从照片无法看出劳动局是否支付完周小洪的工程款。

周小洪陈述,根据承诺书和工资表,特创公司尚欠的工程款金额为611363元×30%+工资表和承诺书的差额11226元=194634元。特创公司陈述,周小洪应返还97954.10元;从周小洪提供的照片证据可以看出,海悦苑项目尚未办理结算,只能是结算后才支付周小洪工程款;承诺书上面的291598元不是周小洪在海悦苑项目的结算款,是周小洪统计的欠付民工工资;海悦苑项目不存在欠付周小洪工程款,故郑州劳动局支付的427954.10元应是足额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周小洪作为自然人,并无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其与特创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虽然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完工,且双方已经办理了结算,故周小洪有权参照合同约定向特创公司主张工程款。

关于欠付款金额。2018年2月9日,周小洪与特创公司办理了结算,明确结算后欠付金额为290000元。2019年9月15日,周小洪与特创公司以周小洪出具《承诺书》的方式明确了海悦苑项目和涉案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金额,周小洪代收工程款621598元,海悦苑项目分配金额为291598元,涉案项目分配金额为330000元,上述款项收齐后两个项目的工程款均全部结清。之后,周小洪提供了611363元的民工工资表,但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仅按工资表的70%预付了民工工资即周小洪实际收到的款项为427954.10元。关于该款项应如何分配,双方争议较大。对此,该院认为,周小洪代为收取的款项为郑州大都会海悦苑项目的工程款,而从《承诺书》内容看,周小洪应收取的款项为郑州大都会海悦苑项目水电安装款291598元、涉案项目水电安装劳务费330000元,因此周小洪代为收取的工程款427954.10元优先用于支付海悦苑项目的工程款291598元较为合理,也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特创公司辩称大都会海悦苑项目并不存在欠付工程款,该意见明显与《承诺书》的内容相悖,故该院不予采纳。综上,该院认定特创公司尚欠付周小洪涉案工程劳务工程款为330000元-(427954.10元-291598元)=193643.90元。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因特创公司未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周小洪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较为合理,该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特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周小洪工程款193643.90元,并从2020年7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周小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123.22元,减半收取3061.61元,由周小洪负担975.17元,特创公司负担2086.44元。

二审中,特创公司举示:大都会海悦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甲方河南映天建设有限公司与乙方重庆乐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约定甲方同意将大都会海悦苑总包工程水电安装分项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喻东明作为重庆乐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尾部签字),拟证明郑州大都会海悦苑工程的分包单位并非特创公司。周小洪质证认为:真实性无法核实;喻东明承接了郑州大都会海悦苑项目,周小洪也去做了该工程;该合同达不到特创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特创公司举示的承包合同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1.特创公司一审举示承诺书原件,称系双方于2019年9月15日协商后周小洪向其出具,33万元的金额是特创公司和周小洪关系好,包括让其去代收款项的跑腿费,代收后双方款项就结清了,也不返还给特创公司;周小洪陈述,承诺书中的33万元与结算单中的29万元不一致,是考虑了重复计算的3万多元社保费+北碚项目亏损的补偿费,如果郑州劳动局发足了工资表上的611363元,就认可工程款全部结清,但由于只收到70%,特创公司还欠本案工程款计算为611363元*30%+工资表与承诺书的差额11226元=194634元;双方在一审中的争议在于郑州劳动局支付的42万多元是优先抵扣郑州项目还是本案项目。2.特创公司二审中陈述:一审法院拒绝其提交的郑州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和相应借支证据,借支证据已另案起诉,不在本案主张。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特创公司是否支付完毕涉案工程款以及特创公司是否应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一、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首先,特创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判非所诉。周小洪本案诉请为“判令特创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工程款321548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为“判令特创公司支付周小洪工程款193643.9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该判决结果并未超出周小洪的诉请金额范围,不构成判非所诉。其次,特创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拒不接收其提交的郑州项目材料,但特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一审法院拒不接收其提交材料的证据,且郑州项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同时,特创公司二审中陈述这些材料主要为大都会海悦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相应借支证据,其在二审中提交了大都会海悦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且明确借支证据在本案中不再主张。因此,特创公司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特创公司是否支付完毕涉案工程款。《承诺书》载明特创公司尚欠周小洪涉案工程款330000元,特创公司一审中认可按承诺书载明的内容为准,周小洪亦主张尚欠金额为330000元-郑州项目回款后的余额。因郑州项目并非由特创公司承接并分包给周小洪,该项目的工程款与特创公司无关,郑州项目是否结算、是否支付完毕,与本案工程款是否支付完毕无关。特创公司举示承诺书并确认本案项目尚欠款项为330000元,但未举证证明实际进行了付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周小洪认可实际收到郑州劳动局代付的427954.1元并自认该款在支付郑州项目欠款291598元后的剩余款项136356.1元为特创公司委托支付的本案项目欠款,一审法院判决特创公司尚需支付周小洪涉案工程款193643.9元,并无不当。

三、关于特创公司是否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双方结算后,特创公司未能及时付清所欠款项,周小洪客观上存在应收账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一审判决特创公司支付周小洪相应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特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2.88元,由重庆特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万 怡

审 判 员  邓 山

审 判 员  朱华惠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秦金星

书 记 员  李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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