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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旺龙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兴志广元市利州区双龙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6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旺龙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凤阳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399527436P。

法定代表人:高兴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双龙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办事处泡石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02MA64MBH42U。

经营者:李远书,女,生于1963年04月0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芬,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高兴志,男,生于1973年0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上诉人四川旺龙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元市利州区双龙租赁站、原审被告高兴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旺龙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旺龙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88元,减半收取239.94元,由上诉人四川旺龙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静

审 判 员  张欲晓

审 判 员  唐 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晓亮

书 记 员  唐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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