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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秀敏与中地装重庆探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罗秀敏,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中地装重庆探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快乐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38340。

法定代表人:童静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秀敏因与被上诉人中地装重庆探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6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2月3日以传票传唤上诉人罗秀敏于2021年2月22日到庭参加诉讼,并以法院专递邮件形式向其一审中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石小路黄桷园小区6栋23-5”送达传票。该地址亦为上诉人罗秀敏在上诉状中记载的住所地。该邮件于2021年2月6日由上诉人罗秀敏本人签收。但上诉人罗秀敏在本院确定的应到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罗秀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罗秀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 怡

审 判 员  邓 山

审 判 员  朱华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傅典模

书 记 员  李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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