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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胜与李龙李清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胜,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昌萍,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平,男,193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审第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4827066L。

诉讼代表人:赵刚,行长。

上诉人李天胜因与被上诉人李龙、李清平及原审第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6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发现,李天胜不服一审判决通过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一审法院按照李天胜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地址于2020年11月12日以邮政法院专递向李天胜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通知书告知其应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缴款码为50000020000004422699。李天胜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该通知书,于2020年11月24日缴纳上诉费,逾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天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 怡

审 判 员  邓 山

审 判 员  朱华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秦金星

书 记 员  李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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