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定元,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林(特别授权),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奇林,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龙脊路**建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322134。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林(特别授权),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定元与被上诉人胡奇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1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定元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何定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王 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