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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定元与胡奇林重庆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定元,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林(特别授权),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奇林,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龙脊路**建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322134。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林(特别授权),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定元与被上诉人胡奇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1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定元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何定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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