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85287636T。
法定代表人:胡梦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毅
审 判 员 田敏
人民陪审员 张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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