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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田劳务有限公司与付相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3-3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特2号

申请人:重庆市发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建兴一巷**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7471139D。

法定代表人:何发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祥熙,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谞杰,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付相平,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帮华,重庆东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市发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田劳务公司)与被申请人付相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发田劳务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州劳人仲案字〔2021〕第103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因付相平在仲裁庭审阶段并未提供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相关证据,劳动仲裁委直接参照重庆市2018年社平工资6814元/月作为付相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依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付相平隐瞒了其已经在发田劳务公司领取9000元补偿款的证据和事实,导致发田劳务公司已付款项未能在本案应支付款项中抵扣,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因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付相平称,付相平发生事故是在2019年7月20日,付相平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按照事故的时间与申请仲裁的时间,2018年均是在该申请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的上一年度,仲裁按照2018年的重庆市社平工资计算付相平的相关待遇并无不当。发田劳务公司述称的已支付付相平9000元的事实,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关联,付相平在仲裁中也没有主张护理费,在仲裁中发田劳务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向付相平支付过9000元,因此仲裁委员会未扣除9000元并无不当。发田劳务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发田劳务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万州劳人仲案字〔2021〕第103号裁决:发田劳务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付相平下列工伤待遇共计170867元(大写:壹拾柒万零捌佰陆拾柒元)整: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326元(6814元/月×9个月);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620元(7155元/月×4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637元(7155元/月×9个月×60%);4.停工留薪期工资40884元(6814元/月×6个月);5.鉴定费400元;6.交通费1000元。

2019年4月1日,付相平入职发田劳务公司承建的万州名车中心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7月20日9时左右,付相平在万州名车中心项目工地三楼拆模受伤,随后被送往重庆市万州区中医院被诊断为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共住院治疗59天。2020年10月10日,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渝中人社伤险字(2020)12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付相平受伤性质为工伤。2020年11月30日,重庆市渝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渝中劳初鉴字(2020)80X号鉴定结论,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付相平支付鉴定费用4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仲裁中,付相平及发田劳务公司均无有效证据证明付相平的工资标准,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付相平受伤时重庆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付相平的工资标准并无不当。发田劳务公司认为在仲裁中付相平隐瞒了其已在发田劳务公司领取9000元的事实,但仲裁中发田劳务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因此发田劳务公司的该项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发田劳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发田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发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迪云

审 判 员 刘丽苹

审 判 员 刘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大威

书 记 员 向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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