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兴祥页岩砖厂,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071543XC。
投资人:佘兴祥,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唐祖全,男,汉族,1969年0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相宇,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兴祥页岩砖厂因与被申请人唐祖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兴祥页岩砖厂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万州区兴祥页岩砖厂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万州区兴祥页岩砖厂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海川
审判员 秦建华
审判员 黄晓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冉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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