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潘贵友,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肇平,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熊启坤,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591087。
法定代表人:刘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波,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458746。
法定代表人:余志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扬,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再审申请人潘贵友与被申请人熊启坤、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潘贵友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潘贵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贵友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海川
审 判 员 秦建华
审 判 员 黄晓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严 凌
书 记 员 冉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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