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巫山县金金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天灯村**(薛实成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57U6XD。
法定代表人:薛实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琼,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国,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
上诉人重庆市巫山县金金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巫山县金金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巫山县金金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巫山县金金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巫山县金金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霞
审 判 员 杨继伟
审 判 员 杜抗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崔明莉
书 记 员 李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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