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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德财与云阳县宝坪镇中心卫生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德财,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阳县宝坪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街道宝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451849476E。

法定代表人:张鹏。

上诉人熊德财因与被上诉人云阳县宝坪镇中心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熊德财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熊德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德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熊德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丽苹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李迪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蒋大威

书 记 员 向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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