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德财,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阳县宝坪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街道宝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451849476E。
法定代表人:张鹏。
上诉人熊德财因与被上诉人云阳县宝坪镇中心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熊德财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熊德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德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熊德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丽苹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李迪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蒋大威
书 记 员 向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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