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邵州国,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上诉人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6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以与上诉人李某某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与起诉,上诉人李某某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张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李某某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68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和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张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张某某承担600元,由李某某承担54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文革
审 判 员 盛建华
审 判 员 毋向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胡显春
书 记 员 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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