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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永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中吉社区瑞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25086。

法定代表人:袁亚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万奎,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明,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勇,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建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永明劳务合同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二审中出现龙祥建司与陈辉国于2015年12月4日签订的《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加盖龙祥建司印章的《巫山县曲尺乡长包、烂泥糊农村居民电对外交通工程(四标)拨付明细表》(载明支付陈辉国190000元、支付吴洪兵1187583.81元、代付民工工资287309元)、龙祥建司银行转款电子回单等新证据,以及二审中吴洪兵陈述的龙祥建司指派其到案涉工地担任安全员监督施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龙祥建司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案涉工程先由吴洪兵联系并垫资施工后由陈辉国实际组织施工等内容,导致张永明、陈辉国、吴洪兵、龙祥建司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尚需进一步查明,且龙祥建司在二审中申请追加吴洪兵、陈辉国的继承人为本案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市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4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 洪

审 判 员  刘丽苹

审 判 员  李迪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松

书 记 员  陈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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