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青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望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59270940。
法定代表人:毕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茂财,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存笑,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现住重庆市云阳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鲁,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云阳县农坝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农坝镇农坝社区**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00865763XP。
法定代表人:汤海波,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宗建,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云阳县,系该镇副镇长。
原审被告:云阳县水利局,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MB1937479L。
法定代表人:向贵平,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林,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云阳县,系该局职工。
上诉人云阳县青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茂财、郭村笑、原审被告云阳县农坝镇人民政府、云阳县水利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云阳县青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并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云阳县青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阳县青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上诉人云阳县青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毋向娟
审 判 员 盛建华
审 判 员 黄文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高
书 记 员 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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