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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与许征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908346132D。

负责人:王**,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慧娟,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胡家社区二社2幢7层、8层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32508H。

负责人:黄亮,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江**,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许征军,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原审被告许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6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收取995.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玉涛

审 判 员 盛建华

审 判 员 黄文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晶晶

书 记 员 姜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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