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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与屈海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平,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平,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运斌,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海洋,男,195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清,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周建平因与被上诉人屈海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6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周建平向本院提交了EMS快递详情(单号1119641994270)一份,证明:周建平在法定期限内对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了上诉,一审法院在管辖权问题没有确定之前径行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屈海洋该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此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本院立案登记簿、发文登记簿各一页,其中发文登记簿载明本院于12月7日收到周建平邮寄的单号为1119641994270的快递;本院立案登记簿载明一审法院工作人员于12月7日签收本院转交的周建平邮寄的(2020)渝0236民初4474号上诉状。周建平、屈海洋对前述证据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周建平在法定期限内对一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了上诉,一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这一程序性事项未获终局裁判之前,对本案进行了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属程序违法。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6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建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 洪

审 判 员  刘丽苹

审 判 员  李迪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松

书 记 员  陈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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