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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诚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761721632。

法定代表人:李载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宁,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为,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诚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农贸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80194048。

法定代表人:吴光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振平,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诚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13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上诉人重庆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善进

审 判 员 李 斌

审 判 员 刘 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学文

书 记 员 唐代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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