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桑良燕,男,193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燕,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向映霞,女,193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燕,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曾杰瑞,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敏,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三峡学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405937C。
法定代表人:张伟,院长。
上诉人桑良燕、向映霞因与被上诉人曾杰瑞、陈敏、原审第三人重庆三峡学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7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桑良燕、向映霞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桑良燕、向映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桑良燕、向映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2209.5元,由上诉人桑良燕、向映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迪云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刘丽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大威
书 记 员 向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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