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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96号吉安园二区2幢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8846954A。

法定代表人:唐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258号24-办公室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656686428。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渝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12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4元,减半收取2942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康

审 判 员  李洪武

审 判 员  胡玉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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