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路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1MB1D57529E。
法定代表人:张明,系该事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月红,重庆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林,重庆百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久秀,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永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元,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谭秀学,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谭文碧,男,194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子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3575。
负责人:谈祖伟,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平,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公路事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冯久秀、谭秀学、谭文碧及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1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万州区公路事务中心因与冯久秀达成协议,重庆市万州区公路事务中心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冯久秀则于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万州区公路事务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冯久秀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111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公路事务中心撤回上诉;
三、准许冯久秀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冯久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重庆市万州区公路事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玉涛
审 判 员 李遇贵
审 判 员 幸川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晶晶
书 记 员 姜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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