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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碧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牟丹、唐光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碧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47329G。

法定代表人: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菊,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丹,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新生,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龙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龙宝)清明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8749575L。

法定代表人:漆明华,经理。

原审被告:唐光英,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付开华,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重庆市碧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牟丹,原审被告重庆龙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光英,原审第三人付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重庆市碧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提交了新的证据,并提出鉴定申请,致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1110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市碧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24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洪武

审 判 员 柯 言

审 判 员 刘 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军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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