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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平安与向伟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平安,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松,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伟,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聪,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向平安因与被上诉人向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平安、向伟于2021年3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分别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向平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向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向平安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向平安撤回上诉并准许向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64元,由向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向平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玉婷

审判员  柯 言

审判员  李洪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易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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