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平安,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松,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伟,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聪,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向平安因与被上诉人向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平安、向伟于2021年3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分别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向平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向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向平安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向平安撤回上诉并准许向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64元,由向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向平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玉婷
审判员 柯 言
审判员 李洪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易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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