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明伟,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俊坤,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辉,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上诉人明伟因与被上诉人武俊坤、李成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7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明伟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明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明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明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丽苹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李迪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大威
书 记 员 向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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