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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伟与李成辉、武俊坤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伟,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俊坤,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辉,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上诉人明伟因与被上诉人武俊坤、李成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7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明伟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明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明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明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丽苹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李迪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大威

书 记 员 向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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