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恋,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安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奉节县魅丽诗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枫情水岸小区**楼负****门市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608TTX5P。
法定代表人:周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刚,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恋因与被上诉人奉节县魅丽诗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丽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6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魅丽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魅丽装饰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具体表现在,合同约定的“工期25个工作日”应指自然日,而非除开周末、节假日的25日;开工时间应为9月2日,而非交付图纸的9月5日;魅丽装饰公司未按图纸施工达13处,,地面油漆全部脱落,地面全部开裂一审未予认定;郑恋提出存在问题后魅丽装饰公司并未否认,还帮助郑恋搬入餐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郑恋当然不应履行付款义务。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魅丽装饰公司交付的是不合格产品,双方一直在协商减少价款。一审法院机械适用法律,判决郑恋支付价款。
魅丽装饰公司辩称,合同约定期限没有包括法定节假日,郑恋已于9月29日擅自使用房屋,应当支付装修款88000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魅丽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郑恋立即支付房屋装修款88000元,并从2020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郑恋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日,郑恋(甲方)与魅丽装饰公司(乙方)签订《房屋装修合同》,装饰地点夔门印象,工程总价为1380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部分材料,工期为25个工作日;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工程款付款方式: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定金30000元;水电施工结束验收合格支付进度款40000元;瓦工施工完成验收合格支付进度款48000元;漆匠施工完成验收合格支付进度款10000元;所有工作完成验收合格支付尾款10000元。装修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验收合格拨付进度款进行下一项施工。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尾款的,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500元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支付进度款的,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020年9月2日,魅丽装饰公司进场施工。郑恋在2020年9月5日将火锅店水电施工图纸交予魅丽装饰公司施工,魅丽装饰公司陆续施工。
2020年9月29日,郑恋搬入餐桌,进行经营前期准备工作,10月4日试营业,10月10日正式进行经营活动。
另查明,郑恋已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郑恋与魅丽装饰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房屋装修合同》明确工期为25个工作日,郑恋抗辩为25个自然日,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工期应按施工图纸交付后起算,郑恋于2020年9月5日交付水电图纸,装修工程总体完工为2020年10月15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郑恋在工期未到也未办理工程验收即使用房屋,应视为对工程验收合格,对相应损失应自行承担。故郑恋应向魅丽装饰支付尚欠工程款88000元。双方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尾款的,每延误一日支付500元违约金。现魅丽装饰公司主张自2020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予以支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郑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如若郑恋认为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魅丽装饰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可另案主张。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郑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奉节县魅丽诗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8000元,并以8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郑恋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郑恋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一张光盘,拟证明对方已于9月29日将房屋交付。魅丽装饰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早已形成于一审期间,并非二审期间新出现的证据,且不能达到对方的证明目的。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魅丽装饰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装修工作,上述证据均与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同,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合同约定,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验收合格拨付进度款进行下一项施工。不合格处及时整改或返修,甲方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的责任由乙方负责。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手续。鉴于案涉工程已经完成的事实,可以推定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质量合格。但是,郑恋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进度款,存在违约行为。其次,双方当事人亦未举示最终的验收手续,鉴于郑恋已经于2020年10月4日使用装修标的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装修款。郑恋抗辩魅丽装饰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应该履行保修义务,因未在一审中提出反诉,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郑恋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郑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上诉人郑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继伟
审判员 刘红霞
审判员 杜抗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魏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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