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邹厚军与冉应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民终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厚军,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山,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应勇,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友刚,广东卓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厚军因与被上诉人冉应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厚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冉应勇赔偿其承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13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冉应勇承担。事实和理由:1.冉应勇承包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不争的事实。一审中邹厚军举示了两份《质量整改通知书》,冉应勇之子签收,且冉应勇在一审中自认存在质量问题;2.冉应勇在收到通知后未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也是不争的事实,否则业主单位不会再次下发《质量整改通知书》;3.邹厚军为了工程能够顺利验收和交付,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也是事实,为此开支138000元,整改人黄修举在一审中出庭作证,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费用也未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但均符合建筑行业交易习惯;4.邹厚军所举示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一审仅仅以邹厚军于2019年3月4日的批注“工资以全部付清,只余质保金没付”,推测双方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系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应予纠正。

冉应勇在二审中辩称,仅收到一份《质量整改通知书》,已及时对业主提出问题的地方予以整改,花费三四万元,另一份通知书是业主单位发给邹厚军。邹厚军主张另请他人整改并花费138000元没有事实根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邹厚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冉应勇赔偿承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整修而未整修、他人整修产生的维修费1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冉应勇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邹厚军(发包方、甲方)与冉应勇(承包方、乙方)签订《巫山县骡坪镇乐和佳园(一期)建设工程泥工组(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巫山县骡坪镇乐和佳园(一期)建设工程;1.2工程地点:巫山县骡坪镇楚阳茶园村一组;1.3承包内容:抗滑桩、基础工程、垫层、地梁主体工程......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括所需使用的工具及耗材)。三、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3.1工程造价:以每平方米122元包干,面积以施工图设计面积为准;五、工程质量:合格……8.11在质保期内乙方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派人维修,如果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维修,则甲方另外安排人维修,维修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如果维修费用超出质保金,则由乙方承担……”

冉应勇完成约定工程内容后,双方于2018年2月4日办理结算并出具《巫山县骡坪镇乐和佳园(一期)建设工程泥工组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单》),载明“……合计6458451元-罚款6万元-质保金31万元-减花岗岩4790元,还余6083661元邹厚军2018.2.4谭冰山冉应勇扣借支5440000元还余643661元2018.2.11转(¥500000.00元)邹厚军2018.2.10”。2019年3月4日,邹厚军在该结算清单右下角备注“余下工资以全部付清,只余质保金没付邹厚军2019.3.4”。

2018年2月28日,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质量整改通知》,载明“巫山县骡坪镇乐和佳园(一期)建设工程预验收过后,各班组存在的整改问题,整改后经项目部于2018年2月28日组织各班组进行复查,现仍存在如下问题:......二、砖工班组存在问题如下:1、集水坑侧壁没进行抹灰的需抹灰、风机房、风机洞口没进行抹灰的需抹灰。2、室外楼梯塞角没打满的需打满。3、室内、室外地坪裂口的需整改,室外花岗石损坏的需更换。4、楼梯、公共通道卫生需要重新收拾。”冉应勇之子冉意龙在该通知上签名“砖工班冉意龙”。2018年4月17日,巫山瑞麟华泰实业有限公司给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巫山县骡坪镇乐和佳园(一期)建设工程质保期内质量保修(整改)通知书》,载明“……经复查存在以下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四、3#楼风井通道内没有抹灰。五、3#楼负三楼室内地坪存在裂口现象。六、3#楼一层地坪存在裂口现象。七、3#楼楼梯踏步缺棱掉角。八、2#、3#楼生活阳台保温板安装后阳台后门打不开,保温安装不满足要求……”。冉应勇在庭审中陈述,整改通知书中载明的第四至七项、第八项中保温安装属于其承包的工程范围,接到整改通知后已组织人员进行了整修,该工程现已完工并交付使用。2020年1月22日,邹厚军通过转账方式给冉应勇支付了质保金200000元。

2020年9月7日,冉应勇提起诉讼要求邹厚军退还保证金110000元和罚款60000元、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邹厚军在该案庭审中举示《质量整改通知书》、黄修举出具的《结算单》、《借条》、《收条》等证据,拟证明冉应勇承包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由黄修举进行维修、邹厚军支付了13800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渝0237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邹厚军未出示与黄修举签订的工程维修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邹厚军在该案中未提出反诉,可另行主张权利,判决邹厚军退还冉应勇质保金110000元、罚款60000元,驳回冉应勇的其他诉讼请求。邹厚军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现在二审中。

一审法院认为,《结算单》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2019年3月4日,邹厚军在该结算清单右下角备注“余下工资以全部付清,只余质保金没付”,明确表示截至该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仅余质保金未付;2020年1月22日,原告退还被告200000元质保金,更进一步说明原、被告之间除质保金外没有其他债务应当扣除。邹厚军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主张事实,也不能推翻2019年3月4日邹厚军在《结算单》上备注的“余下工资以全部付清,只余质保金没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邹厚军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邹厚军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同,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邹厚军为证实开支维修费用138000元而举示了黄修举签署的《结算单》一份。经审查,该结算单仅笼统载明维修风井通道内抹灰、地坪裂口、楼梯踏步、保温板合计结算总价138000元,却没有具体分项工程量、单价的内容。反观邹厚军与冉应勇办理的《结算单》,共包括九个分项,每一分项均载明工程量、单价,同时明确扣除项目,最后得出尚欠金额。两相比较,邹厚军举示的《结算单》明显不合常理。其次,黄修举在一审中出庭作证,证实受谭冰山(邹厚军安排的现场管理员)安排,在楚阳的红房子1、2、3号楼维修10多天,没有分别计价,一口价共计支付138000元。黄修举的证言亦不符合常理。邹厚军所举示证据尚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再次,冉应勇在一审中抗辩已对业主提出问题的地方予以整改,故邹厚军于2019年3月4日在双方的《结算单》批注“余下工资以全部付清,只余质保金没付。”冉应勇在本案中提出的抗辩符合常理,且有上述批注印证,能够成立,应予采纳。因此,邹厚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邹厚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上诉人邹厚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继伟

审判员  刘红霞

审判员  杜抗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魏椿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