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培兵,男,生于1962年10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重庆市梁平区屏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平,男,生于1975年1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官碧,女,生于1985年6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俊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先俊,男,生于1967年8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世明,男,生于1967年5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双桂大道1号(立城香山公馆)商业A2(4、5、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398425138。
负责人:张翠红,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8394537858。
负责人:许颖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勇,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908200344G。
负责人:颜俊,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杨培兵因与被上诉人李开平、秦官碧、唐先俊、何世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5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培兵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杨培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培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元,减半收取519.50元,由上诉人杨培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波
审 判 员 李遇贵
审 判 员 幸川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临风
书 记 员 姜 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