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美书,女,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代全,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江,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云青,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
上诉人向美书与被上诉人何代全、原审被告何云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美书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美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美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向美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朱晓丽
审判员 李青春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蹇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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