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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美书与何代全、何云青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美书,女,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代全,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江,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云青,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

上诉人向美书与被上诉人何代全、原审被告何云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美书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美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美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向美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朱晓丽

审判员  李青春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蹇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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