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隆鑫巫峡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57482106XE。
法定代表人:吴海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新华大道金辉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29792567Q。
法定代表人:匡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朝刚,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隆鑫巫峡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对停工、窝工等损失进行鉴定,该鉴定可能导致一审认定停工、窝工损失的基本事实不清。基于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巫山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隆鑫巫峡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6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继伟
审判员 杜抗洪
审判员 刘红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魏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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