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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丰水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川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丰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1778X。

法定代表人:周晓虹,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川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乌杨移民生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75678684W。

法定代表人:彭君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贞平,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超,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丰水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川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丰水物资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二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丰水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重庆丰水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玉婷

审 判 员 柯 言

审 判 员 李洪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莎莎

书 记 员 易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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