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望江路****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42200193。
法定代表人:罗永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平,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州区外贸路维加木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外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YL8599B。
经营者:魏太君,男,汉族,1955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韬,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丁力,男,汉族,1986年0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审被告:张超,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审被告:谭抄超,男,汉族,1987年0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重庆市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万州区外贸路维加木材经营部、原审被告丁力、张超、谭抄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1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5元,减半收取7588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学文
审 判 员 陈克梅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谭 欣
书 记 员 唐 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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