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耀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人和大道8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57888H。
法定代表人:戴桂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欢,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9817。
法定代表人:刘一丁,总经理。
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树忠,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卫,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耀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7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耀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耀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耀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36元,减半收取17568元,由上诉人重庆耀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继伟
审判员 刘红霞
审判员 杜抗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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