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1,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国旗,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1,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1,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2,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志,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某1因与被上诉人何某1、肖某1、何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1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唐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文革
审 判 员 盛建华
审 判 员 毋向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胡显春
书 记 员 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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