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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平郑州与王方翠赵月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民终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男,汉族,1992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成平,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天勇,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月,女,汉族,1998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方翠,女,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海,重庆市开州区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郑成平因与被上诉人赵月、王方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郑成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天勇,被上诉人王方翠及王方翠和赵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海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郑州、郑成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要求改判的具体请求为:1.赵月、王方翠返还郑州、郑成平彩礼107800元;2.赵月、王方翠返还郑州、郑成平购买的首饰,价值22543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月、王方翠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郑州、郑成平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支付宝转账5000元、银行转账88000元、现金支付4800元,共计支付给赵月、王方翠的107800元,均是彩礼。郑州、郑成平为赵月购买的首饰,总价值为25000元,郑州自己持有一枚戒指价值2457元,为赵月购买的“五金”价值为22543元。赵月与郑州于201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20年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赵月多次闹离婚,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虽然郑州、郑成平不属于建卡贫困户,也不享受低保政策,但郑州、郑成平支付彩礼的钱是向他人借款而来,现背负大额外债,并有残疾人需要扶养,给付彩礼确实导致郑州、郑成平生活困难。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依法应当返还彩礼。赵月、王方翠违反法律规定索要彩礼,并拒不返还。一审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赵月、王方翠答辩: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郑州与赵月于2019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后,郑州将赵月带到外地打工并共同生活,2019年11月赵月怀孕,2021年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因感情不和,导致赵月精神抑郁,于2020年5月离婚。一审对郑州、郑成平向赵月支付财物的数额和性质认定正确。2.一审适用法律正确。郑州与赵月确立恋爱关系后,2019年10月,赵月被郑州带到江苏无锡打工并同居生活。郑州、郑成平支付彩礼、购买相关物品,其目的是为了结婚。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办理了结婚仪式,还怀了小孩,因此不存在返还彩礼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给付彩礼的一方也没有生活困难的事实,郑州、郑成平均是出租车司机,有较为稳定的收入,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郑州、郑成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郑成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月、王方翠共同返还彩礼107800元;2.判决返还郑州为赵月购买的首饰(价值25000元);3.诉讼费由赵月、王方翠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成平与郑州系父子关系,王方翠与赵月系母女关系。郑州与赵月于201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后于2020年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1月3日,郑成平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赵月用于郑州与赵月二人拍摄婚纱照;2020年1月10日,郑州在中国黄金为赵月购买了“五金”即足金项链及项坠、手镯、耳饰、钻石戒指,价值25000元;2020年1月15日,郑州通过余额宝转账5000元购猪款给赵月用于结婚办酒席用;2020年1月17日,郑成平转账给王方翠结婚彩礼88000元;2020年2月1日,郑州现金支付4800元给赵月,用于支付给女方亲戚的红包。

另查明,赵月于2020年3月26日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做彩超检查,超声报告显示“宫内妊娠,单活胎,胎儿大小相当于17周2天。”。2020年4月2日,赵月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郑州离婚。2020年5月7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渝0154民初21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为:赵月与郑州自愿离婚;郑州自愿补偿赵月5000元,于2020年6月7日前付清;双方的婚约彩礼款纠纷与本案无关,双方另行依法协商或诉讼解决;赵月的嫁妆平床一架及床垫一张归赵月所有,郑州应当积极配合赵月搬走;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争议。2020年5月9日,赵月入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进行中期人工流产,实际住院4天,于2020年5月13日出院。

再查明,郑成平与案外人吴代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即郑州。郑成平与案外人吴代美共同购有位于江苏省无锡市上品花园207-504房屋一套。

一审法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彩礼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是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务往来。广义上的彩礼应包括男方为实现与女方结婚为目的所给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本案中,郑州与赵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期间,郑成平因其子郑州结婚而向女方赵月的母亲王方翠给付的88000元和郑州为赵月因结婚而购买的价值25000元的“五金”,应当属于彩礼的范畴。男方依习俗分发给女方亲戚的红包、为结婚办理酒席而支出的买猪的费用以及拍婚纱照的费用,应当属于赠与和生活消费范畴,不宜认定为彩礼。对于本案属于彩礼的88000元及价值25000元的“五金”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郑州与赵月于201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后于2020年1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20年5月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且赵月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20年3月26日查出宫内妊娠。郑州与赵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说明男方给付彩礼所追求的结婚目的已经实现。因此,原则上女方不再返还彩礼。现郑州、郑成平主张返还彩礼的理由是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且郑州、郑成平均表示其家庭并不属于建卡贫困户亦不享受低保政策。此外郑州、郑成平并未举示其他证据来充分有效的证实其确实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生活特别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郑州、郑成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郑州、郑成平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其要求赵月、王方翠返还彩礼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赵月辩称的要求补偿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郑州的行为致使其患病、人工流产的费用及精神赔偿等问题,因系另外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婚约财产纠纷无关,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院二审中,因赵月、王方翠自愿向郑州、郑成平退还首饰,并已经实际履行。郑州、郑成平申请撤回要求赵月、王方翠返还“五金”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郑州、郑成平申请撤回要求赵月、王方翠返还“五金”的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月、王方翠应否向郑州、郑成平返还彩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彩礼应否返还,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本案中,在给付彩礼之后,郑州与赵月登记结婚,现双方已经离婚。在离婚之前,赵月还曾经怀孕,证明双方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为“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于该事实,郑州、郑成平负有举证责任。经审查郑州、郑成平在本案中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其生活困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郑州、郑成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郑州、郑成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6元,由上诉人郑州、郑成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遇贵

审 判 员 冯 波

审 判 员 幸川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临风

书 记 员 姜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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