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桂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双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42476171。
法定代表人:周玉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微,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晏兴君,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桂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晏兴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13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桂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桂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桂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桂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迪云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刘丽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大威
书 记 员 向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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