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奉节县乔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21210721W。
法定代表人:王大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薇,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4-6会信用代码91500236075699434E。
法定代表人:蒲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鸣,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重庆市博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红土乡三星村**用代码91500236091212673B。
法定代表人:王正玉。
原审被告:王大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审被告:向国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审被告:奉节县大超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A-B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仁海。
上诉人奉节县乔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博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大彬、向国萍、奉节县大超煤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6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奉节县乔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奉节县乔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奉节县乔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本院减半收取2225元,被上诉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负担1500元,上诉人奉节县乔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善进
审 判 员 李 斌
审 判 员 陈克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俊颖
书 记 员 唐 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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