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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巫峡宾馆与巫山县红叶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山县巫峡宾馆,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81599510A。

巫山县巫峡宾馆关闭清算组,办公场所巫山县高唐街道东转盘两心四馆5楼。

负责人:方裕奇,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平,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巫山县红叶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20328005R。

法定代表人:李抒阳,董事长。

上诉人巫山县巫峡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巫山县红叶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审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237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后,于2020年12月4日向巫山县巫峡宾馆邮寄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2020年12月19日巫山县巫峡宾馆向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2020年2月23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向巫山县巫峡宾馆电子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巫山县巫峡宾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巫山县巫峡宾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康

审 判 员  胡玉婷

审 判 员  李洪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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