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义政,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远华,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45982847B。
法定代表人:欧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2687L。
法定代表人:李泽兵,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龙湾花园龙腾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35637796。
法定代表人:郑道江,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正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龙湾花园龙腾阁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548399。
法定代表人:李泽兵,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泽胜嘉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工行**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891288785。
法定代表人:郑道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郑道红,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代义政与被告重庆科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正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泽胜嘉庭置业有限公司、郑道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代义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代义政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余云中
审 判 员 王 利
审 判 员 蒋家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沈道萍
书 记 员 文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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