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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义政与重庆科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初11号

原告:代义政,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远华,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45982847B。

法定代表人:欧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2687L。

法定代表人:李泽兵,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龙湾花园龙腾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35637796。

法定代表人:郑道江,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正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龙湾花园龙腾阁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548399。

法定代表人:李泽兵,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泽胜嘉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工行**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891288785。

法定代表人:郑道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郑道红,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代义政与被告重庆科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正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泽胜嘉庭置业有限公司、郑道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代义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代义政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余云中

审 判 员 王 利

审 判 员 蒋家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沈道萍

书 记 员 文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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